台灣飛碟學會沿革 1993年,由飛碟研究權威呂應鐘先生發起創立中華飛碟學研究會。迄今歷任理事 長有呂應鐘、何顯榮、劉紹寶、黃朝明、鄧耀雄等。於2000年3月更名為台灣飛 碟學研究會,於2003年再更名為台灣飛碟學會。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社會團體,以科學方法研究飛碟﹝不明飛行物體﹞、先史文明、特異功能、生命 科學、宇宙科學及相關不明現象為宗旨。現為台灣唯一之不明飛行物研究組織, 經常舉辦相關講座、展覽及研討活動,並定期發行「飛碟探索」雜誌,贈送給會 員及全國各大圖書館及學校。 台灣飛碟學會章程 民國82年6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85年1月1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86年1月19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89年3月1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92年1月2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飛碟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,英文名稱為Taiwan UFOlogy Society,縮寫為TUFOS)。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科學方法研究飛 碟(不明飛行物體)、先史文明、特異功能、生命科學、宇宙科學 及相關不明現象為宗旨。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依法得設分級組織,其名稱為○ ○省 (市) ○○縣 (市) 飛碟學會。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 構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研究飛碟並做科學探討,以解社會迷惑及破除迷信。 二、研究和飛碟相關的先史考古發現、特異功能、宇宙科學、生 命科學等,為社會提供正確看法。 三、編譯圖書及發行期刊、錄影帶、幻燈片、相片等視聽資料。 四、舉辦演講、展覽、學術會議,並協助各級學校進行研究工作。 五、參加國內外飛碟相關會議,增進學術交流,促進國民外交。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: 一、正式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研究飛碟熱忱 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本會 個人會員。 二、團體會員:凡各級學校、社團、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填 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 並推派代表二至五人,以行使權利。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 為團體會員,並推派代表五人,以行使權利。 三、名譽會員:凡在飛碟研究上有特殊貢獻,由理事二人之提議經 理事會通過,得推為名譽會員。 四、贊助會員:凡對本會有重大協助者,由理事二人之提議經理事 會通過,得推為贊助會員。 五、預備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並具有研究飛碟學熱忱但未滿二 十歲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 預備會員,年滿二十歲後自動升為正式會員。 第 七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 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 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第 十 條 除名譽會員外,全體會員均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,但預備會員無被選舉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 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劃分地區,依會 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。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。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與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 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得票情形得同時 產生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 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名單。理事、監事 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審定會員 (會員代表) 之資格。 二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五、擬定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 理事長,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二人於理事會通過後為副理事長 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 事會主席。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 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;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。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稱為監事長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 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並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監事因 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。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 十九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 算。 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 (會員代表) 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 廿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置工作人員若 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 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 第 廿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 第 廿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 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 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 廿五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 廿六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較 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。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第 廿七 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。常務理監事聯席會每四個月召 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 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過知。會議之決議,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,出席人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 廿八 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 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聯席會者,視同辭職。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入會費:每人新台幣五百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二、常年會費:正式會員一千五百元,團體會員五千元,學生及預 備會員均為一千元。 三、事業費。 四、會員捐款。 五、委託收益。 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七、其他收入。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。 第 卅一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 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 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 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 機關核備。 第 卅二 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卅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 變更時亦同。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 過,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﹝89﹞台內社字第八九一○○ 五三號函准予備查。 聯絡本會 本會會址: 黃朝明理事長連絡信箱:wu8681@ms25.hinet.net |